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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外公示材料
文章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7-09-10          字体:【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一、实施机关: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1.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3.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4.列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许可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三、许可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许可程序: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一)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二)考核: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发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8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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