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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文章来源:广电局  发布时间:2005-11-12          字体:【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主体部门
消防处
事项类型
许可
法律依据
申请条件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歌舞厅、影剧院和举办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的场所。
所需材料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歌舞厅、影剧院和举办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的场所,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活动应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表;
3、从业人员消防培训情况登记表;
4、室内可燃材料装修阻燃性能检验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和制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10、图纸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有无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办理流程
(1)区消防处窗口收齐材料预受理;
(2)区消防处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发放审核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承诺期限
7 个工作日
勘察天数
2个工作日
审图天数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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